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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纪委调查涉案嫌疑人的时间取决于具体情况,一般在三个月内,但可能是几个小时、几天甚至一年以上。 根据有关规定,案件初步核实的,初步核实期...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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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立案到判决的时间要根据具体案情而定。受理举报→初查后写出初查报告→立案呈批报告(立案请示)→立案决定、发立案决定书→成立调查组调查,写出错误事实见面材料,与涉案人员见面签字→调查组对涉案人员所提不同意见作出说明→调查组写出调查报告→支部大会作出处分决定(给予政纪处分的,所在单位行政会议作出行政处分意见)→与涉案人员见面签字,对涉案人员所提不同意见作出说明和复议意见→提交党委会议(行政会议)讨论→向上级纪委请示→案件检查审阅、校正、装订→移送审理→审理室审核、审议写出审理报告→县纪委常委会或监察局办公会议讨论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干部的党纪、政纪处分向县委、县人民政府请示→待县委、县政府批复后,县纪委、县监察局下发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处分决定送达本人和相关单位,处分执行情况回执→立卷归档。
1、一般案件从侦查到提起公诉的期限为4个半月。特殊案件可根据具体情况经批准按规定延长。 2、《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可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但《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几种特殊情况:办理交通十分不便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等,在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延长两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10年以上刑罚的,在上一延长期限届满后,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上述部门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两个月。 第一百三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停职检查没有具体的停职时间规定。自初步核实工作实际开始之日起,直至纪检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并报主管领导审批。采取组织措施,必须是违纪党员犯了严重错误,不适合现任职务或对抗、阻碍、干扰、破坏问题的调查,阻碍了案件检查的发展。停职检查也是调查过程中采取的强制回避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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