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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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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违反该条的行为及记分、处罚幅度为: 1、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不记分,罚款20-200元; 2、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记分3分,罚款20-200元; 3、非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罚款5-50元; 4、行人违反交通信号通行的,罚款5-50元; 5、行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罚款5-50元。
1.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人行横道”是指横划在车行道上专供行人横过车行道的通道。车行道是专供车辆通行的专用道,要保证车辆在其专用道路上正常行驶,必须排除各种障碍,包括行人乱穿道路等。行人乱穿道路,人为地增加许多交通线道交叉点,迫使车辆不得不低速行驶,极易引起秩序混乱、事故增多、交通堵塞等现象。为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在车行道上划设人行横道,规定行人从固定地点横过车行道,防止行人随意分散横过道路,为车辆的安全畅通创造有利条件。划设人行横道,对于行人来说,是限制其自由、便捷地以最短距离、最经济方式横过道路的一种措施,行人往往要绕行一段距离,才能从人行横道通过道路。这是行人为保障车辆的通行履行的一种义务。对于车辆来说,由于有了行人的自我约束,集中在人行横道处横过道路,才有了在道路其他路段的快捷、畅通。因此,当车辆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如果遇上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理应停车让行,确保行人在付出义务后行使横过道路的权利。 2.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有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本款规定,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本法草案时,根据委员们的审议意见加上的,是对前款规定的补充。为全方位规范机动车在整个道路交通网络中的通行,全面保障行人在道路交通活动中的安全,本款特别强调了机动车对行人横过道路的让行。当机动车行经既没有交通信号,也未施划人行横道的道路时,遇有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这也是本法确定的道路交通应当确保安全、畅通原则的具体体现。
第八十八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3、如果涉嫌犯罪,那么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如爆炸罪、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刑罚都很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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