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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债务不能用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 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有明确的界限,其范围和偿还方式都有明确区别。 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依相关规定,有如...
1、夫妻个人的债务可以用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偿还债务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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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债务应用个人财产清偿,且不因婚姻关系而发生移转。 夫妻一方婚前所欠个人债务,是其与债权人之间因特定法律事实而形成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它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产生之前与债权人这种特定主体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夫妻一方在婚前所负的个人债务,如没有另一方在婚后向债权人做出承诺,即不会在原债务人的配偶与债权人之间产生意定之债,债权人也无法律上的根据和理由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 二、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一方婚前个人债务,对夫妻中另一方的财产造成了损害。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财产为共同所有,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一方婚前个人债务,势必对夫妻共同财产造成一定的减损,此时双方的共同财产虽不能分割,但显然对于夫妻一方潜在的财产份额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
我国《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在婚内形成的债务,往往多是以一方个人名义进行的,但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与个人债务在性质上是完全不同的。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既有可能形成夫妻之个人债务,也有可能形成夫妻之共同债务,确认时可参考以下两个判断标准: (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 (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双方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其为共同债务。如果夫妻一方能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特征的,非借债的配偶一方不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因此一方欠债的,是否用一起还是需要根据债务的性质来定的。
1、夫妻个人的债务可以用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偿还债务的依据是债权人就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 2、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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