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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居(暂)住证需要的条件、资料及手续,当事人可以参照《居住证暂行条例》第2条、9条的规定办理,具体如下:《居住证暂行条例》的规定:第二条公...
居住证。《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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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外国(地区)、外埠在京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及复印件(由单位经办人提供) 2、工作居住证申请表一式两份(由单位经办人直接通过系统打印),申请办理报告(由申请单位撰写,需注明单位和个人业绩、能力、贡献等基本情况事项) 3、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职称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在京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提供其中一项
居住证办理延期需要的条件如下: 1、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的时间达到半年以上。 2、属于合法稳定就业、具有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三项情形之一。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1、来京人员持有的暂住证在有效期内且已满6个月的;2、以下三个条件至少符合一个:①在京有合法稳定就业(指未来可能在本市就业6个月以上);②在京有稳定住所(指拥有未来可以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③在京连续就读(指在本市中,小学取得学籍的就读以及在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和具有研究生培养资格的科研机构取得学籍并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就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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