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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的时候,需要有资格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而一些不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会挂靠在有资质的单位中从事工程的施工,挂靠就需要签订合同,挂靠合同是否有...
1、根据法律规定,挂靠合同如果有法定无效事由就无效,如果没有就有效。法定无效事由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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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的时候,需要有资格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而一些不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会挂靠在有资质的单位中从事工程的施工,挂靠就需要签订合同,挂靠合同是否有效,应视情况不同,区别对待。第一,发包人明知没有施工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挂靠有资质的建筑企业,以被挂靠企业名义订立施工合同,而由挂靠人自主施工,发包人和挂靠人这种借用被挂靠企业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目的在于使得没有相应施工能力的挂靠人进行违法的建筑活动。发包人与挂靠人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其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因违反《》第五十二条第二、三、四款而无效。第二,发包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确实不知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之间的挂靠行为的情形下,不能简单地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认定已经成立的施工合同无效。从善意发包人的角度出发,其确实认为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是有施工资质的企业,而挂靠人在与其签订合同时也往往有被挂靠企业的授权书,这更是让发包人无从得知挂靠人的挂靠行为。
《》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纠纷的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第五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认定无效:第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第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第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首先来看看工程挂靠的法律特征: 1、挂靠人没有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资格,或者虽有从事建筑活动的资格,但没有具备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 2、被挂靠的施工企业具有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证书,但缺乏承揽该工程项目的实际能力; 3、挂靠人向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交纳一定数额的“管理费”,而该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也只是以企业的名义代为签订合同及办理各项手续,被挂靠的企业收取“管理费”而不实施管理,或者所谓“管理”仅仅停留在形式上,不承担技术、质量、经济责任等。 4、以“合法”的劳务分包形式来掩盖挂靠行为。综上所述,因为挂靠人没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工程挂靠属于违法行为,工程挂靠合同协议的法律效力也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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