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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251条的规定,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一般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行为。情节严重,即多次或多人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一条【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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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少数民族的信仰自由,犯罪对象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所谓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是指少数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形成的,在服饰、饮食、婚嫁、丧葬、礼仪等方面的习惯做法。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是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宪法规定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破坏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行为,则侵犯了少数民族公民所享有的上述权利,伤害了少数民族的民族感情与民族自尊心,破坏了民族团结、民族平等的原则,理当予以禁止。
一、“情节严重”是构成本罪的前提,它是指手段恶劣,后果严重,影响极坏的情形,一般是已引起民族纠纷的,这里提到的“强制手段”,可以是暴力,也可以是非暴力的(如精神上的胁迫)。二、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主要是指其民俗、节庆、朝觐、禁忌、礼节等历史上长期形成的独特的传统习惯,是整个民族的约定俗成。
犯本条所定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以强制手段,干涉、破坏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或者强迫少数民族改变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行为。“情节严重”是构成本罪的前提,它是指手段恶劣,后果严重,影响极坏的情形,一般是已引起民族纠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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