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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依法出让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进行,经营权有偿转让的收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管理。旅游经营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旅游投诉处理制度,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公布旅游投诉监督电话、网站等,及时处理旅游投诉。旅游投诉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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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对具有旅游资源优势的民族自治地方、革命老区、集中连片地区、库区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县、镇、传统村落的建设,给予资金和政策扶持。
旅游经营者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活动,并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公示、经营许可证以及旅游咨询、投诉、救助电话等信息;(二)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合理收费;(三)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服务信息,不得发布虚假广告或者进行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旅游者;(四)对旅游者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五)按照约定的服务项目和服务质量标准提供安全卫生、质价相符的旅游服务,不得擅自改变服务项目,降低服务质量标准;(六)尊重旅游者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不得强制、纠缠、诱骗或者胁迫旅游者购买旅游商品和接受旅游服务;(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爱护旅游设施,遵守安全、卫生规定,保护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文明旅游;(二)尊重当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三)对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履行旅游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四)遇到不可抗力和突发事件时,对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协助和配合;(五)积极配合有关组织和人员协商解决旅游活动中发生的纠纷,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六)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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