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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俗给付近4万订婚礼金 女方悔婚判令如数退还

2021-01-31
4月2日,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判决被告杨某(女)返还原告郝某(男)订婚彩礼39800元。 2006年初,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2月7日订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订婚前后,被告分三次收受礼金各为现金10000元、18000元及存折10000元,同时在双方的来往中,被告又收受了红包1800元,合计39800元。2007年春节后,原、被告双方关系开始僵化,女方要求解除婚约,但拒绝返还订婚礼金。经多方调和未果。原告郝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女方全额返还订婚礼金。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按照当地习俗订立了婚约,原告给付订婚礼金39800元,被告在婚约解除后理应全额予以返还。法院判决被告杨某返还原告郝某订婚彩礼39800元。

相关法规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习俗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没有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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