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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认为,依据无名合同的内容与有名合同的关系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纯粹的无名合同即合同之任何部分均不属于任何有名合同之构成部分,且法律...
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的区别: 1、有明确的名称的就是有名合同。 2、没有明确的名称的就是无名合同。具体的有名合同包括借款合同、买卖合同、担保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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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有名合同是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指法律上没有赋予其一定名称的合同,也即有名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 由于人的经济活动的复杂性,难以在有关法律上对可能发生的所有合同都一一命名,故对于有名合同之外的合同,只要原则上不违背国家立法精神,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等,承认其具有法律效力。 无名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以及合同的解除、合同纠纷处理,可参照与该合同最为类似或基本类似的有名合同规定处理。如果没有类似的有名合同可以参考,可根据关于合同的一般规定和民法基本原则处理。
无名合同,是相对于有名合同的法律概念。又称为非典型合同,是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只要原则上不违背国家立法精神,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也承认其具有法律效力。无名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以及解除和合同纠纷,可参照与该合同最为类似或基本类似的有名合同规定处理。如果没有类似的有名合同可以参考,可根据关于合同的一般规定和民法基本原则处理。
无名合同是指《民法典》分则明文规定的十五类合同之外的合同。即民法典明确规定的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之外的其他合同。如旅游、美容、法律服务合同等。 《民法典》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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