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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
国家禁止任何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刑法规定了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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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藏枪支罪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属于选择性罪名,最低可以判处管制。 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一种刑罚。判处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劳动,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挪用、藏匿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非法持有、私藏民用枪支、弹药,数量较大的;出于犯罪目的,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非法持有、私藏军事系统或非军事系统的公务用枪、弹药的;对国家工作人员使用暴力或威胁抗拒收缴非法持有、私藏的枪支、弹药的等。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128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隐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非法出租或者出借枪支的,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非法出租或者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第一款的规定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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