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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条“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帐,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社会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字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四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前款行为,尚不够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为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五条“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形势责任;尚不够成犯罪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之规定,你可以对照上述相关规定来判定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的罪。
1、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4、对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当年形成的会计文件,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的会计管理机构可以暂时保管一年,交给公司的文件管理机构保管。因工作需要延期交货的,必须得到公司文件管理机构的同意。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存放会计文件最长不超过3年。临时存放期间,会计文件的存放应符合国家文件管理的有关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顾会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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