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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纠纷审判的原则是: 1、鼓励合理流动原则。要鼓励科技人员等劳动者正常的、合理的流动,通过择优汰劣的竞争激励机制,为用人单位注入新的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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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纠纷审判的原则是: 1、鼓励合理流动原则。要鼓励科技人员等劳动者正常的、合理的流动,通过择优汰劣的竞争激励机制,为用人单位注入新的活动,淘汰庸才,促进用人单位的发展和科技文化的繁荣。要避免对劳动者的流动带有偏见,注意区分正常的、合理的流动和不正常的、不合理的流动,做到均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合法利益,既要充分发挥劳动者的聪明才智,又要保护用人单位的技术和经营信息,保护用人单位获得合法的垄断利益。 2、保护商业秘密原则。商业秘密是用人单位投资开发的技术,是其自主创新的成果,依法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有助于鼓励和保护用人单位进行科技创新的积极性,也有利于社会发展。 3、保护劳动者权益原则。就业自由不能因为保护用人单位的竞争利益、商业秘密等而丧失。但在保护商业秘密的同时,也应当注意到竞业禁止的约定并非不受限制,这个约定还应当受到公权和公共利益的限制。同时,也要防止劳动者滥用就业自由权故意损害用人单位利益,导致用人单位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4、注重利益平衡原则。即以利益平衡作为审理竞业禁止纠纷案件的核心,将利益平衡作为衡量竞业禁止纠纷案件合法性和合理性的杠杆,以用人单位有值得保护的合法权益为前提,以利益平衡作为保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制约机制,平衡用人单位、劳动者以及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实现利益的优化配置。
竞业禁止的条款具体包括: 1、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管人员等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2、竞业限制的地域范围以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为限; 3、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4、竞业限制补偿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 5、约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竞业禁止是指在劳动者离职之后,公司通过支付其补偿金,禁止劳动者就职于与原公司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 竞业禁止的补偿金每月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也不得低于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如果公司三个月未支付补偿金,劳动者可自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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