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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公安行政处罚的程序规定这一问题,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
为保证卫生行政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行政处罚法》和有关卫生法规、法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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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集应该进行行政处罚的证据,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2、对调查的结果进行分情况处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1、听证前记录员的工作, 2、听证调查前听证主持人的工作, 3、听证调查阶段。 听证会一般分为三阶段,分别为会前对于资料的准备和主持人的要求工作等,其次就为当事人以及调查人员的举证环节,听证调查为听证会的会议重点内容,以上即为行政处罚听证会的大致内容。
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会,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允许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与执法人员进行质证的程序。它不是与简易程序、一般程序相并列的第三种程序,只是一般程序中的一道环节。听证适用的条件和程序,《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43条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33条至第44条对此作出了规定。由于该法第42条第1款第(6)项和该《规定》第41条对主持听证的过程规定得比较原则,在操作上难以把握,且由于主持听证是一项实践性很强的工作,直接关系到案件的正确处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行政执法机关的社会评价和社会形象,稍有不慎,将会导致主持听证无效,甚至会导致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所以,笔者就听证程序的规范操作提出一些拙见,以求教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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