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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虽然也属于合同当中的一种,受到相关法律的调整,但由于建设工程合同性质的特殊性,在合同本身被确认无效后,并不象其他合同那样——被确...
根据相关法律回复如下: 1、由于一方不具有相应的资质,合同应为无效。 2、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竣工合格,承包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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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折价补偿原则 (2)应参照合同价款约定 (3)不能完全以无效合同的条款为依据 (4)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
承包人与转承包人之间的工程款结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承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转承包人作为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均是转包合同的签订主体,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转承包人可以直接向承包人追讨工程款。由于转包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无效的处理原则,双方应各自返还财产。 因建设工程的特殊性,若客观上严格适用返还财产的规定,必将使工程丧失其效用价值,也进一步扩大了双方的经济损失。因此,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转承包人可以参照无效的转包合同的约定主张工程价款,这种处理既符合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基本利益。 发包人与转承包人之间的工程款结算: 转承包人由于与发包人没有合同关系,在承包人拖欠其工程款时,其无法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承包人一旦出现资信状况恶化、破产、法人主体资格消灭等情形时,即有可能无法追回工程款。从保护实际施工人的利益和实现公平正义角度出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实际施工人的权利有了更多的救济途径。 但上述规定并不等同于发包人负有直接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一方面,发包人和实际施工人并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另一方面,发包人的发包过程并无过错,要求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违法行为”买单“不公平,也违背了其真实意思表示。 实践中,也存在发包人与承包人恶意串通,以较低的价格签订合同,以此阻却转承包人根据上述规定追讨欠付工程款。在此情况下,转承包人确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恶意串通的事实,可行使其撤销权,撤销该合同,保证工程款债权的实现。
合同虽然也属于合同当中的一种,受到《》的调整,但由于建设工程合同性质的特殊性,在合同本身被确认无效后,并不象其他合同那样——被确认无效后就自始无效、因取得的财产各自返还。因为建设工程合同不管是否合法有效,一旦履行后,一方的财产和劳动都物化成了不动产,无法返还,或者返还将使财产价值严重受损。正是基于上述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后,主要还是看工程能否通过竣工验收,如果能够通过验收,可以参照无效合同中的约定来支付工程款。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后果合同法特别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合同中该条款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而被规定为无效。这一规定仅指该条款的无效,并不影响其他合同条款的效力。由于无效合同从本质上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不受国家法律保护,也无须经当事人是否主张无效,或机构可以主动审查合同无效。合同被确认无效,便不发生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所期望的效力,合同的条款对于当事人不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尽管合同因无效而不发生当事人所期待的法律效力,但是由于订立该合同或者已经全部或部分履行该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将根据不同情况发生其他的法律效力,包括返还财产、收缴非法所得、承担缔约上的过错责任和赔偿损失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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