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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其一,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因为举行结婚仪式本身就有一种公开性; ...
对于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取证,实践中其实还是较难操作的,因为除非是办理一些必要的登记,会留有书面的证据,或者在介绍时明确说明的,这种情形下如未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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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任一情形就可判定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一、举行了结婚仪式,因为举行结婚仪式本身就有一种公开性; 二、虽未举行结婚仪式,但对外以夫妻名义相称; 三、当事人以夫妻名义购买住房的; 四、当事人同居生活,一方生病时另一方以配偶的名义签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亲的名义在医院签字,当事人以父母的名义为子女庆祝满月等。《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夫妻名义同居应按下列标准界定: 1、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界定为以夫妻名义同居; 2、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对外以夫妻名义相称的,当事人以夫妻名义购买住房的,界定为以夫妻名义同居。 有配偶的人再与其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构成重婚,无过错方可以申请离婚损害赔偿。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其一,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因为举行结婚仪式本身就有一种公开性; 其二,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对外以夫妻名义相称的;当事人以夫妻名义购买住房的;除了以上“以夫妻名义”的行为以外,当事人同居生活,一方生病时另一方以配偶的名义签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亲的名义在医院签字,当事人以父母的名义为子女庆祝满月等,也可以作为认定“以夫妻名义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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