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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
《行政诉讼法》条58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 第二审行政裁定书按照《行政诉讼法解释》第67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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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 对行政民事裁定书的上诉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4条,只有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的三项裁定可以上诉,其他裁定不能上诉。 更不能申请行政复议,法院不是行政复议的对象。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对行政裁定书不服申请复议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到期应得收益是指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对其存于相对人处的具有资本性质的投资所应收得的利益。根据《适用民诉法意见》)第104条:“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由此可见,到期应得收益与到期债权均为债权人到期的但尚未被其实际占有支配的金钱利益,但二者之间又有许多不同: (1)对象不同。到期债权的对象是债务人依据合同所应得的债权利益;而到期应得收益是债务人对其具有资本性质的投资所应获得的利益。 (2)法律规定对二者应采取的保全措施不同。对到期应得收益,法律规定的保全措施是裁定限制债务人支取;而对到期债权的规定则为裁定第三人不得对债务人清偿。 (3)对相对人或第三人所采用的法律文书种类不同。对到期应得收益的相对人——有关单位采用的是通知书;而对到期债权的第三人则采用裁定书。 (4)相对人或第三人对保全措施享有的法律权利不同。按现有法律规定,相对人对法院限制债务人支取到期应得收益的通知,仅有协助执行的义务,而无权利;而第三人对法院不得清偿到期债权的裁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诉法意见》第110条:“对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裁定提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及时审查。裁定正确的,到期债权民事裁定书按照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享有申请复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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