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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三十三条、三十七条、六十二条、六十四条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和苏州市的规定,江苏省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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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三十三条、三十七条、六十二条、六十四条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和苏州市的规定,江苏省苏州市工伤职工鉴定为九级伤残的,除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之外,享有以下待遇: 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9个月本人工资; 2、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万元,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2.5万元。所在单位没有参保的,均由所在单位支付。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具体数额是需要数据支持的,你可以依据以下赔偿计算!共三项!第一项赔偿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补助金的发放标准是按照公司给你上社保的基数来赔偿的,你的工资为5100、但公司给你上保险的基数肯定要比5100低!具体你问下公司人事部门,是你受伤前一年的平均工资)还有两项是离职后发放的赔偿,是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这两项赔偿是按照上海市上一年度在职职工的平均工资来计算的(你可以咨询当地统计局)最后乘以所赔偿月份就是你应得赔偿!再加上你的治疗费用和工伤期间的工资
误工费是指因为受伤导致员工减少的收入来进行计算,由责任方进行赔偿。需要单位开具收入证明即可。如果是工伤,那么在停工留薪期间,单位保持员工原工资福利不变,按月支付给员工。《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人身损害赔偿】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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