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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公约对普通船员适任证书有效期有特别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船员职能根据分工分为:(一)航行;(二)货物操作和积载;(三)船舶作业和人员管理;(四)轮机工程;(五)电气、电子和控制工程;(六)维护和修理;(七)无线电通信。船员职能根据技术要求分为:(一)管理级;(二)操作级;(三)支持级。
申请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特免证明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船长、轮机长特免证明的,应当持有大副或者大管轮适任证书并在自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不低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船舶、航区、职务的任职资历,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且船长、轮机长不能履行职务的情况是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二)申请大副、大管轮特免证明的,应当持有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并在自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不低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船舶、航区、职务的任职资历,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三)申请二副、二管轮特免证明的,应当持有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并在自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不低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船舶、航区、职务的任职资历,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四)申请三副、三管轮特免证明的,应当持有高级值班水手、值班水手或者高级值班机工、值班机工适任证书,并在自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不低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船舶、航区、职务的任职资历,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船员以外的其他船员,不予签发特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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