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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父亲去世,并且无其他子女赡养祖父母的,孙子履行赡养义务是合法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
我国《》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孙子女、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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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在正常情况下,父母应当由子女来赡养,但是,如果子女死亡或者不具备赡养能力,为了使老有所养,法律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可见,孙子女、外孙子女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才有赡养义务。
孙子女对祖父母有赡养义务吗? 父亲去世, 孙女继承遗产, 爷爷奶奶起诉要赡养, 孙女有赡养义务吗? 让我们分享《法制晚报》报道的一起真实案件。 祖母告孙女 求赡养被驳回 姑姑叔叔均在世,孙女是否应该赡养祖母?今日上午,通州法院通报一起祖母告孙女赡养案,法院审理后认为,孙女没有赡养祖母的义务。 原告陈老太起诉其两个女儿、一个儿子、一个孙女,要求四人支付赡养费。案件审理过程中,陈老太要求三名子女及孙女每月支付其赡养费1000元,三名子女表示同意,但是孙女小惠却表示,三名子女有能力赡养陈老太,自己作为陈老太的孙女无赡养义务,故不同意支付。 陈老太为什么要起诉自己的孙女小惠支付赡养费呢?原来,陈老太曾与几位子女签订了《协议书》,约定其居住的房屋以小惠父亲的名义申报翻建房屋手续,翻建后,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归小惠父亲所有。不料房屋翻建完成后,小惠的父亲去世,小惠通过诉讼的方式继承了父亲所有的上述翻建房屋。陈老太认为,小惠既然继承了翻建房屋,就应当对其尽赡养义务。 通州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陈老太要求其子女支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驳回了要求孙女小惠支付赡养费的请求。 承办法官解释,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对父母应尽的义务。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 本案中,陈老太的三名子女尚健在,并且同意赡养陈老太。既然三名子女有能力且愿意赡养,那作为孙女的小惠就不应再对陈老太尽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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