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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对破产重整期间能否为他人提供担保没有规定,而《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破产重整期间,如果是营业需要的,可以为他人提供担保。 2、《中...
1、民法典对破产重整期间能否为他人提供担保没有规定,而《企业破产法》规定,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企业破产重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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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破产企业进行破产重整的,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所以破产企业对外担保有效,但会使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有足以危害担保人权利情形出现的,担保人可以请求法院继续行使担保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十五条,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可以。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一)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二)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三)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股权可以为民间借贷提供担保。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3)仓单和提单; (4)可转让的基金份额和股权; (五)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可转让的财产权; (6)现有和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质押的财产权。 第四十四十三条规定,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和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提前向质权人清偿债务或者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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