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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程序包括对于立案材料的接受、审查和处理三个部分。对立案材料的接受,主要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材料的受理。它是立案程序的开始。 一、对立案材料的接受 对立案材料的接受,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人员或材料的接待和收留的活动。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二、对立案材料的审查 对立案材料的审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已经接受的材料进行核对、调查的活动。其任务是正确认定有无犯罪事实的发生,应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为正确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打下基础。 三、对立案材料的处理 公安司法机关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和必要的调查后,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决定立案并办理相应的法律手续; (二)决定不立案并办理相应的法律手续。
1、当事人向派出所举报违法犯罪事实,进行立案的流程一般包括:举报、受理、询问、立案等。《刑事诉讼法》 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1、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公安机关拘留或者逮捕犯罪嫌疑人后,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内讯问被拘留人。2、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受害人、犯罪嫌疑人、受害人委托人的意见。3、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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