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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区人民法院:贵院委托北京**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所做的(京)**司鉴【2010】文鉴字第406号文书鉴定意见书,我方已收悉。我认为:该鉴定意见书违反了笔迹分析的一般原则,所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不能客观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不应作为审理本案的依据,我要求贵院依法另行委托资质更高的其他鉴定机构对2008年3月31日签订的《**家园房产权属协议》中关于“**”的签名笔迹进行重新鉴定,并对其手印指纹进行鉴定。事实与理由 一、鉴定机构所提取鉴定材料明显不充分,鉴定项目不完整。在**家园房产权属协议上除有**签名外,还有其手印,鉴定机构却只对签名作出鉴定,而未同时对手印依法鉴定,违背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 二、鉴定机构所使用的送检样本存在重大瑕疵。根据笔迹鉴定行业的取样惯例,启动笔迹鉴定时,理想的样本应尽可能做到如下特点:1、案外样本,即写字者最好不知道所写字迹将被送检。2、采用签名以外的字作为样本。因为签名的设计成分过多,主观性过强,签名有时与本人的实际书写风格大相径庭,所以签名一般只作为补充材料,而不宜直接作为样本。3、采用检材同时期的材料作为样本。本案中,在对笔迹鉴定时,只要求**现场提供签名字样,从根本上难以排除**故意规避一贯笔迹特点,换成与以往笔迹不同的签名,从而影响鉴定的正常结果,使鉴定结论失真的可能。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相关规定,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更完整、客观的鉴定样本。事实上,本案中,关于**笔迹的样本,是可以找到更为客观的材料的,我在涉案房屋办理贷款手续时,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出具的房产抵押贷款房屋所有权证收押协议中,个人住房借贷申请表、以及在出租涉案房屋时,2006年10年20日与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的BJ—2006—1008北京市房屋出租代理合同一份”中,均有**的签名。而这些均可作为鉴定时的参考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另外,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三、查清本案事实,指纹鉴定尤为关键。如前述,鉴于本案中送检材料为**的签名,而签名的主观随意性较强,容易与本人实际的书写风格乖离,而指纹具有更客观和更稳定性。所以,对协议书上的指纹进行鉴定尤其重要。综上所述,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的公正,特申请重新鉴定,请予准许。具书人:***20xx年x月x日综全上面所说的,任何鉴定书只要出来的结果有不对,或者自己是有异议的话,那么都是可以要求进行重新鉴定的,因此,在提出异议的时候就要写一份意见书,并且把所有的事实全部写在上面,只要合理、合法就可以得到重新受理。
笔迹鉴定既要重视对差异点的评断,也要重视对符合点的评断,不能片面地否定一方面就盲目的肯定另一方面,即在确定差异点属于非本质的性质以后,就贸然做出肯定同一结论是不科学的。符合点也有本质的符合和非本质的符合之分,如果检材笔迹与样本笔迹相同特征的数量、质量占绝对优势,即构成本质符合性质;如果两者相同特征在数量、质量方面占的比例小,即属于非本质性的符合。经过差异点和符合点的评断,如果检材笔迹与样品笔迹之间,出现了本质符合和非本质差异,或者本质差异与非本质符合的的结果,既可做出检材笔迹与样品笔迹是同一人书写或不是同一人书写的确切结论。
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可以提出合理理由、证据申请重新鉴定。当事人发现司法鉴定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并可能导致鉴定有失事实的,可以向上级司法部门投诉。经核实后可撤销该鉴定结论书。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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