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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一方患病或者伤残,必然影响到对孩子的教育和照料,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不是“...
如果只是名义上的养父,个人认为养子女无义务赡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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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父母,是指收养别人孩子的父母,从法律上讲,也叫收养人。虽然从感情上说,养父母可能与亲生父母对孩子的意义是不一样的,但是从法律上来说,养父母与亲生父母有一样的法律地位,有同样的权利义务。我国《民法典》第1111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但是收养关系不是可以任意建立的,其成立需要满足法定条件。从整体上来说,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1、成年后能否追讨未成年时的抚养费,一般要看其诉讼时效是否已过,对于子女成年后追讨抚养费的问题,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应从子女不具备被抚养条件之日起计算。 2、如果未过诉讼时效,那依然可以追讨抚养费,反之,如果诉讼时效已过,那抚养费就失去了胜诉权。
1、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2、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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