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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往往是夫妻一方有过错导致的离婚,或者有过错方要求离婚,无过错方否认债务的存在;或者双方当事人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已到僵化状态,其权利义务的实际履行遭到严重的破坏,而与之相适应的夫妻共同财产关系逐渐瓦解,双方对负债用途的陈述往往缺乏真实性,举债的目的难以查证。离婚时主张债务的一方认为产生债务的原因是抚育孩子、赡养老人等,即产生债务的原因是因为家庭生活导致的,而另一方却认为由于双方长期分居,对所欠债务均不知晓,故不认可债务的存在。这种情况,对于法官来讲,处理起来就较为困难。通常,还是会按照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谁主张谁举证,主张存在共同债务的一方需出示相应证据,通常就是借据之类的,但也常常会遇到对方的质疑:借据上只有主张债务的一方签字,双方不生活在一起,不知道对方举债的情况,且是否用于家庭生活证明不了,该证据是否真实?这便导致法院难以认证。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的最新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反之,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这也就是说,夫妻一方所负债务,如果另一方认可或者在借款用于正常生活且在范围之内,则为夫妻共同债务;否则,如果债权人无法举证证明该笔债务用于共同经营或者生活,另一方不会承担偿还义务。
如果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有连带清偿的义务。夫妻共同债务是为维持夫妻共同的家庭生活而产生,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用一方用个人财产偿还。确定为个人债务的,债权人不得向另一方要求偿还。 (1)夫妻共同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否夫妻共同债务,需要看不同情形: 1、一方赌博等从事违法行为所借的债务,由于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属于一方个人不合理的开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因而应由举债人个人自行承担,配偶另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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