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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人居民身份证; 2、本人相片; 3、居住地住址; 4、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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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户口本到户籍所在地公安局户政大厅,申报丢失补证,重新填写《常住人口(申请身份证)登记表》,经本人核对确认签字。警方将在核对户口簿、本人和电脑户籍上的信息后,收集和办理身份证补办人的信息和证件。《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公民申请领取、更换、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请登记表》之日起60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在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天。
办理居住证应由申领人携带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和近期数码照片图像号到居住地所在的居住证受理点申请;受理点进行初步核对;打印居住证申请表;交申领人签名确认;出具受理回执。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每年签一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注册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的注册手续重新发行的,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所有者在居住地的居住年数从重新发行注册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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