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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
(一)追撞前车尾部的; (二)变更车道未让本车道车的; (三)支路车未让干路车的; (四)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 (五)辅路车未让主路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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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罚款未缴纳的,扣分不能清零,继续到下一个评分周期。根据123号令,第56条对汽车驾驶员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和评分同时执行。机动车驾驶人一次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记分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第55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计得分周期(即得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汽车驾驶执照第一次领取之日起计算。第59条汽车驾驶员在一个评分周期内评分未达到12分,处罚金已缴纳,评分未达到12分,但未缴纳罚款的,评分转入下一个评分周期。
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学习。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
1.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学习。 2.《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五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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