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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累犯,理论上可以取保候审,原则上有累犯嫌疑的人如果取保候审很难保证“不致危害社会”,所以对有累犯嫌疑的人不应该适用取保候审。也就是说通...
检察院一般不会批准累犯取保候审,累犯也不能判缓刑,并且应当从重处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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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制度是一种刑罚制度,因而,探询累犯制度的理论基础,必然涉及到人类历史上关于刑罚的各种理论。下文将沿着人类历史上刑罚进化的轨迹,探讨累犯制度的理论基础。被取保候审仍是能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赔偿问题还没解决的话,可以要求法院严惩。从哲学上看,一定重新犯罪现象的存在也是累犯制度设立的现实基础。法律制度如同其他任何一项人类社会制度一样,不是凭空创造的,而是人类基于一定需要对客观现象的主观认识在法律上的反映,是客观见之于主观活动的结果。累犯制度,也是人类基于一定需要(秩序、安全的需要和同重新犯罪现象作斗争的需要)对重新犯罪现象的主观认识在法律上的反映。这种认识,是已存在客观现象为前提的。没有重新犯罪现象这种客观的存在,对重新犯罪的主观认识就无从说起,人类也不可能产生同重新犯罪现象作斗争的需要。累犯制度,顾名思义,是以累犯为规制对象。刑法上的累犯,也属于重新犯罪。没有重新犯罪现象,累犯制度就失去了其规制的对象。累犯制度,以控制、减少累犯为目标。重新犯罪现象不存在,累犯制度也便失去了存在的意义。重新犯罪现象既是累犯制度的对象,又是累犯制度的意义所在。没有重新犯罪现象,累犯制度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累犯制度的现实基础是一定重新犯罪现象的存在。
累犯一般不能取保候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累犯、犯罪集团主犯、以自伤、自残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等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有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除外。
累犯不能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有《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除外。《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以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取保候审不造成社会危险的;(三)患有严重疾病,不能自理,怀孕或者哺乳婴儿的妇女,取保候审不造成社会危险的;(四)拘留期届满,案件尚未结案,需要继续调查的。对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调查,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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