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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同时,根据该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1、对,夫妻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离婚协议后并不能让离婚协议立即生效,需要夫妻双方一起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 2、离婚是必须要去婚姻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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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登记: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1)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4)当事人持有结婚证; (5)当事人各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6)应当出具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周一,周三,周五,下午办理
如有必要,协议离婚必须携带离婚协议。协议离婚需要男女双方就是否离婚、子女监护权、财产分割等内容达成一致,形成纸质离婚协议。此外,他们还需要携带户口本原件、身份证原件和结婚证原件到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手续。
1、离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经过离婚冷静期。 3、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或按指印。 4、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上签署同意协议内容的意愿,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或按指印。 5、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协议书、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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