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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向法院支付的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误工补贴。(2)案件受理费:每件50-30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总额不得超过20万元,不得单独支付,超分按0.5%缴纳。(3)这部分由原告预付,离婚判决一般由双方承担。
单方起诉离婚费用为每件50元至300元。如果涉及财产分割,数额在20万元以内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的的部分,按照0.5%交纳。如果是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第三十三条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起诉讼的一方责任更大,而判决后财产的分割与此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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