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股东出资不到位的法律责任是补足出资,或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补充赔偿责任。根据《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
股东出资不到位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未到位的股东出资应承担民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内部责任:补足公司出资,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股东出资不到位的法律责任有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此外股东出资不到位股东与公司其他股东之间存在缴纳担保责任、差额填补责任、损害赔偿责任。
股东出资不到位的法律责任有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此外股东出资不到位股东与公司其他股东之间存在缴纳担保责任、差额填补责任、损害赔偿责任。
出资不足是相对足额出资而言的,性质上是一种违约行为。公司法对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责任有明文规定: (1)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不按约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以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 (3)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4)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还规定,股东会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5)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6)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63人已浏览
1,093人已浏览
76人已浏览
39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