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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共同生活,以及在开始共同生活后,双方会共同购置或拥有一些财产。最常见的有家具、家用电器、房产、汽车、银行存款、股票、期货、债券、艺术品、...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2条“属于事实婚姻的,其财产分割适用本意见。属于非法同居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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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是指婚姻登记以前取得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工资、储蓄、接受的赠与和遗产、房产等;婚后财产是指婚姻登记以后婚姻存续期间的合法所得,这部分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共同共有。在审判实践中,如何区分婚前婚后财产,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长辈在婚前赠与的区分。长辈的赠与如果明确指明了对象,该财产没有争议。但是常常有这种情况:两人已到了谈婚论嫁的时候,一方的长辈慷慨拿出储蓄给两人说去买房结婚吧,但并没有指明该赠与是给一个人还是两人,长辈去世后,也没有证据来证明,离婚时如何认定该赠与的归属呢?笔者认为,该赠与应该属于长辈亲属的个人财产。理由:长辈碍于情面,不便于特指赠与哪一方,其真实意思肯定是赠与己方亲属,如果有朝一日晚辈夫妻离婚,长辈更是不愿把赠与分割,所以其真实意思应该是赠与己方亲属,而不是双方,离婚时应该作为婚前个人财产处理。一种情况除外,如夫妻双方将该赠与买房,房产证写明两人的名字,则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但离婚时,可将房产评估,先将婚前赠与部分退还一方,剩余部分属于共同财产再行分割。 一方婚前买房、婚后办证房屋的区分。如果是婚前个人一次性支付房款,那么该房所有权属于其个人,毫无争议。如果是婚前一方首付,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那么房产仍然属于首付方,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分割。这是司法实践的一般惯例。如果还是上述这种情况,房产增值了,那么离婚时增值部分是不是共同财产,该不该分割呢?该问题在实践中也相当普遍。笔者以为,应该按照比例进行分割,即把该房产上的最初投资进行比例划分,然后对现房产进行评估,房产所有方应该按照比例退还另一方的投资及其收益,而不是仅仅退还共同还贷的一半。
一般而言,在同居生活中,双方各自生产经营所得应该归各自所有,如果为共同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同居双方约定为共同财产的应该为共同财产。《物权法》第99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因此,在同居期间,二人共同使用或者支配财产时,不需要分割,一旦二人的同居关系解除,就出现了分割财产的必要性。《物权法》第10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对于按份共有,可以根据出资额或者双方约定确定占有共同财产的份额,如果没有约定或者无法区分份额的则平分。对于共同共有,则一般平均分割。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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