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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的规定,应税所得包括以下11类: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
个人在购房时由于房产公司延期交房或因房屋质量问题而从房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或,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及函[2020]865号文规定应纳个人所得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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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购买住宅时,由于房地产公司延期交付住宅,或者由于住宅质量问题从房地产公司得到的违约金和赔偿金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和国税信[2006]865号文件规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房地产公司不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1、违约金无需代扣个人所得税,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房地产公司因未协调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造成购房人损失而支付的违约金收入,应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违约金的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第一款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个人在购房时由于房产公司延期交房或因房屋质量问题而从房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或,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及函[2020]865号文规定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形,因此房地产企业不应该代扣代缴。《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请示》(皖[2020]94号)收悉。经商财政部同意,批复如下: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有的房地产公司因未协调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造成购房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办妥手续,从而无法缴纳后续房屋价款,致使房屋买卖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根据的有关规定,购房个人因上述原因从房地产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违约金的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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