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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构成入户盗窃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行为人实施了入“户”行为。第二,行为人入“户”的目的是为了实施盗窃。第三,行为人在户内实施了盗窃行为,即盗窃行为已经得手。要认定张某是否实施了入“户”行为,必须正确理解什么是“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户”的范围作了明确界定,“户”是指人类日常居住的场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方面,前者为户的功能特征,后者为户的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被认定为“户”。超市既不具有户的功能特征,也不具有户的场所特征。因此,张某没有实施入“户”行为。另外,张某的盗窃行为既达不到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也不是携带凶器盗窃、扒窃,更不是为了盗窃、扒窃目的而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因此,张某的行为不具备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认定“入户盗窃”时,应当注意: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合二为一的门市,经营时间内不认定为“户”,而在非经营时间,根据情况则可以认定为“户”。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盗窃犯罪为目的。盗窃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盗窃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的,不属于“入户盗窃
1、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分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 2、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盗窃犯罪为目的。盗窃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盗窃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的,不属于“入户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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