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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限期拆除的处理决定,同时发布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过三个月后,当事人没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作出催告书催促当事人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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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务院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注:该年限可能会达到楼宇的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E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F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各种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同,每套施工图的总说明也必须有这个说明。一般建筑是50年。
理由是在《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七项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规定其他行政处罚。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也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由此可见,至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限期拆除肯定是一种行政处罚。所以,完全认为限期拆除不属于行政处罚的观点也是错误的。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发现,片面的判断限期拆除属于行政处罚或者不属于行政处罚都是错误的。既然《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七项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规定其他行政处罚,那么,只要是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了限期拆除属于行政处罚的,我们就可以在适用这部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时把它视为行政处罚的一种;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我们则不能把限期拆除视为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保修期内容通常引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是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5年;(三)供热供冷系统2个供热期和供冷期;(四)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为2年。其它项目的保修期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建设项目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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