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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交罚金,会直接影响法院的判决: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处的罚金,一般是在判决没有正式宣判前就要求缴纳的。如果不交,本来可以判处缓刑的,一般就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决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限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限定,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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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纠正一下,法院判处的不叫罚款,叫罚金。罚款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 二、不交罚金,会直接影响法院的判决。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处的罚金,一般是在判决没有正式宣判前就要求缴纳的。如果不交,本来可以判处缓刑的,一般就判处实刑了,比如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执行的,直接就判处3年有期徒刑,人就送到监狱去了。如果本来就是实刑,不交罚金的,可能直接在刑期上,上浮10%至20%。比如原来判处5年的,现在就判6年了。 三、不交罚金的,在判决执行过程中,对减刑、假释等也是有限制的。 总之,对于罚金刑,几年前,最高人民法院就有个通知,其精神是:对于拒绝缴纳罚金的,必须在刑期以及执行方式上有所体现,必须在以后的实际执行中有所体现,即在假释、减刑必须有所限制。
有履行能力故意不缴纳罚金的,不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会影响减刑。 政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对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对罪犯申诉不应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 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可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在减刑、假释时可以从宽掌握;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不执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
1、罚金是缴纳给法院的,而且都是家属到法院去缴纳;2、每个省、每个地方对追缴罚金的执行力度不一样,一般来说缴纳1/3的至少的;3、如果确实因为家庭困难的,要到村、乡、县民政局盖章,对减刑会有所帮助;4、不缴纳罚金,对最后一次减刑有很大的影响,一般都是少减几个月,你能减1年6个月,他给减1年3个月左右,但是也不能确定,每个法院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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