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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外婚姻离婚适用我国的法律法规。我国法律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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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处理婚外情离婚纠纷? 1. 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有两种方式: (1)夫妻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去办理登记手续,交回结婚证,领取离婚证。 (2)夫妻双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向法院提交自愿离婚的协议书,或者双方亲自到法院作自愿离婚的庭审笔录。法院审查以后,出具一份《民事调解书》,并收回《结婚证》,自此,双方的夫妻关系解除。 2. 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就离婚或者财产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制度。 二、处理离婚纠纷的黄金时机 离婚纠纷最佳的介入时机是在婚姻出现高度危机的时候,即离婚诉讼前6到12个月。为何在这个时候?因为婚姻案件的筹码只能以时间换空间的方式取得,大多数筹码都需要改变一个持续存在的事实状态,没有半年时间,根本无法合法、合理地改变。此外,在发生感情重大危机后,大多数案件未到一年,对方已经起诉了。当然,一些在某方面特别成功的人士可以花2到3年时间去准备一场离婚诉讼,其结果可想而知。 三、处理相关财产需要时间 根据法律规定,在离婚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要承担不分或少分财产的责任。显然,在起诉离婚前几个月进行财产转移是一个十分危险的动作。因为,你根本不知道对方掌握到你的财产到什么程度,贸然的举动很容易成为对方的靶子。在我们处理的不少离婚案中,对方都有不同程度转移财产的行为,大多都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 如果对方掌握了不少资产,尤其是不动产的价值大于存款、有价证券的价值,我们一般都会静静地等待对方转移资金,甚至让当事人时不时给予对方一些压力,让对方迫切地转移财产。由于我们对其财产线索掌握的一清二楚,必然会坐实对方转移财产的责任。
因家庭暴力想离婚的,可以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的,无过错方可以收集家庭暴力的证据,包括医院的病历、报警记录,还有以前发生家庭暴力的相应证据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诉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1994年2月1日以前的事实婚姻,不管是否补办登记手续,法律承认其效力,因此,在离婚时按照合法的婚姻关系处理,夫妻之间具有合法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尤其财产分割权、子女抚养权和财产继承权。 1994年2月1日之后的事实婚姻,要想离婚时享有合法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必须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否则,只按一般的同居关系予以解除。这样,当事人之间就没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而只享有同居关系的权利和义务,如夫妻财产权、继承权等。 现实中,当双方闹离婚时,感情已经出现问题,很难补办登记手续,这样对弱势的一方将十分不利。可见,结婚登记也是保护自己权利的有效措施,任何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要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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