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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含义不同: 结婚证,是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签发的证明婚姻关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书。 离婚证,是男女双方合法解除夫妻关系的法律文书,一般由婚姻登...
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给予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在办理时重视调解,防止轻率离婚,并保护好子女的合法利益,处理好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问题。离婚登记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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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持下列证件和证明:(一)户口证明;(二)居民身份证;(三)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婚的须持有离婚证;注:在实行婚前建康检查制度的地方,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在实施上,好多地方只须要户口证明和居民身份证即可登记结婚,鉴于此,为省事省心,建议咨询当地婚姻登记机关为宜。
如果是离婚后的双方想要复婚就需要离婚证,再婚办理结婚登记和一般的结婚登记没有什么不同。只是要带上离婚证这一点与一般结婚不同。其他证件是带户口薄、身份证,到婚姻登记处,可以当场照相、而且要填写声明书和一些表格,交一点工本费。
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给予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在办理时重视调解,防止轻率离婚,并保护好子女的合法利益,处理好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问题。离婚登记起初亦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办理,以后则由公社、镇办公室处理。在《婚姻法》公布后,本县先后有797对夫妻经政府批准离婚;还有一些解除了包办婚约,童养媳也摆脱约束,回了娘家。 1981年开始贯彻实行新婚姻法后,至1985年全县由乡、镇人民政府准予离婚的有189对,经调解,和好而不离婚的有470对,调解不成经法院处理离婚的有229对。 对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民政部门给予办理复婚登记手续。本县自1981年至1985年复婚登记共42对。 现役军人的妻子提出离婚,需经军人同意。对破坏军人婚姻的,则依法予以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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