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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夫妻在离婚前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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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不宜分割的生产资料,应当注意保持其完整性,以保护它的实用价值。人民法院在分割这类财产时,应将其判给需要的一方,从而有利于生产的正常进行。若该项财产价值较大,应给予对方相应的经济补偿,或在分割其他共同财产时适当多分。对于一些特定物品,不宜分割的,可以根据该财产的来源,分给适宜享有的一方。例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运动员获得的奖牌;电影工作者、艺术家、科学家等获得的金质奖章、奖状以及类似的其他特定物,离婚时,应将这些特定物分给获得者一方,同时相应考虑对另一方适当多分给一些其他财产作为补偿。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某些祖传文物、古玩、字画等有特殊意义的财产,也应按此精神处理。
夫妻离婚时,下列财产是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方婚前财产。包括以下财产: (1)个人所有财产,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入、知识产权收入、继承或赠与收入、资本收入等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取得的财产权,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债权。 (3)婚前财产的利息,包括前个人财产利息。 (4)一方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婚后以另一形式表现财产。 第二,一方因人身伤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 第三,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一方的财产。 第四,一方专用生活用品。 其他应归一方所有的财产。包括以下财产: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复员费、转业费、结婚不满10年的,为复员、转业军人所有。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疗补助费和返乡补助费归复员军人本人所有。 (2)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 (3)一方的人身保险。
1、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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