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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羁押期限是指在侦查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羁押的期限。据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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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一)强制措施期限(最长羁押期限37天) (二)侦查羁押期限(最长羁押期7个月)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侦查羁押期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 2、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情形,经本法第154条规定的期限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 3、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三)审查起诉期限(最长羁押期限6个半月) 1、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间为1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2、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3、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两次可以2个月。 (四)审判期限 1、普通程序一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三个月,计6个月。 2、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我国法律没有直接规定看守所羁押期限,但对每个阶段及情况作了具体规定,一般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羁押时间不超过8个月零7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拘留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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