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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败的缓刑——被撤销的缓刑,表明缓刑犯没有遵守法定义务而不应当适用缓刑。 根据《刑法》第77条规定,撤销缓刑的法定情形有三: 在缓刑考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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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注意,是故意犯罪,如果是过失犯罪是不需要执行死刑立即执行的,不管何时裁定,有期徒刑的期限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而不是裁定之日起开始计算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和死刑立即执行都属于死刑的范畴。死刑缓期执行,不计算在缓期二年执行的期限之内。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一个罪犯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说明其罪行不至于判处立即执行,死缓判决确定之前的羁押时间,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因此,只有故意犯罪,并由缓期二年执行单位将材料报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呈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如果在二年的缓刑考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应仅限于表明犯罪人抗拒改造,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并从新的判决决定之日起重新计算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即罪行还不是极其严重,因为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在死刑缓刑期间实施轻微故意犯罪的,应根据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并罚、情节恶劣的故意犯罪,只有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才可以使用死刑立即执行,而不是泛指任何故意犯罪。这里的故意犯罪,核准执行死刑立即执行。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简称死缓,是对应当判处死刑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制度
缓刑不是服刑,不在特赦范围,好好表现吧,不犯事不会坐牢。本次拟定特赦人群如下:一、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服刑罪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服刑罪犯,但几种严重犯罪的罪犯除外(犯贪污受贿犯罪,危害人民安全的严重暴力性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及涉恐、涉黑等有组织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三、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四、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但几种严重犯罪的罪犯除外(犯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贩卖毒品犯罪)。有关2015年特赦拟定全文如下:草案规定,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对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四类罪犯实行特赦。一是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服刑罪犯。对这类罪犯予以特赦,目的在于突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的主题,体现本次特赦的历史意义。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服刑罪犯,但几种严重犯罪的罪犯除外。符合上述条件的服刑罪犯曾经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作出过贡献,符合本次特赦目的。草案规定对上述罪犯中犯贪污受贿犯罪,危害人民安全的严重暴力性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及涉恐、涉黑等有组织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不予特赦。三是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对这类人员予以特赦,既符合中国的历史传统,也符合国际上通行的人道主义赦免原则。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已体现了对75周岁以上老年人犯罪予以从轻处罚的精神。四是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但几种严重犯罪的罪犯除外。对这类罪犯予以特赦,体现了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精神,能够实现刑法的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同时,考虑到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对他们中犯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贩卖毒品犯罪的罪犯,不予特赦。
判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须在判决裁定生效的十日到时当地司法局报到,再根据司法局的要求三日内到居住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六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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