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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嫌犯可以适用监视居住的情形主要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因为案件的...
1、嫌疑人可以被监视居住的情况: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是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或者案件特殊,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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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第七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监视居住”对这样一些适用,他们符合“”的条件,但是由于一些特殊原因暂时不能逮捕。这些情形包括:(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六)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此外,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一)可能判处、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以上刑罚,采取或者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四)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五)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六)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七)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对已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不适宜继续羁押的,可以按照《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监管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20〕36号)的有关规定,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严重疾病的范围参照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的《罪犯疾病伤残范围》(司发〔1990〕247号)执行。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检察院为了保证侦查、起诉工作的顺利进行,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离开指定区域,并对其活动进行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具体可以对以下情形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依新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是否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法院或检察院决定。
监事居住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一般来说,以下犯罪嫌疑人可能适用监视居住措施: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 4、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而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5、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6、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 8、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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