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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的鉴定的进行步骤为: 1、鉴定由专家鉴定组的组长主持; 2、由双方当事人陈述意见和理由; 3、由专家鉴定组成员提问和进行现场检查; ...
疗过错鉴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案件中,依职权或应医患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患方所诉医疗损害结果与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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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的认定是依据什么? (一)诊断的过错 1、问诊的过错 2、检查的过错 检查包括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检查的过错分为实施检查的过错和未实施检查的过错。 (二)治疗的过错 1、治疗方法选择的过错 2、治疗时机选择的过错 重危患者到院是否及时治疗,治疗措施是否及时实施, 3、用药的过错 4、手术的过错 5、麻醉的过错 6、血的过错 7、放射线治疗的过错 放射线治疗适应性选择错误、治疗部位错误、放射线剂量过大造成灼伤等。 (三)病情观察的过错 对病情的变化是否仔细全面观察了解;是否采取了相应的诊断;是否采取了相应的治疗措施。 (四)护理的过错 用错药、盲目执行错误医嘱、不认真执行技术操作规程、擅离职守、不仔细观察病情。 (五)医务人员的故意 民事责任注重对受害人的补偿,因此我国相关法律中对过错是故意还是过失并不十分注重。因过失即可负责的情况下故意更应承担责任。因此,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中过错不仅是指过失,也包括故意。医务人员因个人目的而故意加害患者,如果利用了其医务人员的身份、或者利用进行医疗行为之便等,这些外在特征都可以表明该行为是职务行为。 儿童医疗事故鉴定可以由家属代为申请,可以向当地的卫生局申请进行鉴定,也可以向当地的法院申请委托法院来执行进行医疗鉴定的机构。鉴定中心将会在收到申请之后进行详细的诊断和鉴定,并给出最终的处理结果,鉴定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作用。
【医疗过错鉴定】对于什么是医疗过错鉴定的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的规定。”确实,自《解释》颁布以来,法律界许多人士都不约而同的认为,该《解释》的赔偿标准比以前的更加科学、合理。这主要体现在:第一,赔偿标准的确定更加符合民法中的“平均的正义”的价值理念,对侵权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要按照损失前后的差额赔偿其交换价值;对造成的精神损害,则应当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第二,赔偿与损失相一致。过去的赔偿标准,对残疾受害人的收入损失不予赔偿,只赔偿其生活补助费;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残疾赔偿金,则是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赔偿受害人的收入损失。第三,对实际支出的费用和误工损失,按照差额据实赔偿;对未来的收入损失,因为具有抽象性和不确定性,按照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客观指标予以赔偿。司法解释将民法损害赔偿理论与有关专业技术指标有机地结合起来,使赔偿标准合理化。
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的方式、方法、步骤以及相关的规则和标准。 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活动。 第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第四条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第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未经委托人的同意,不得向其他人或者组织提供与鉴定事项有关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实行回避。 第七条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第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收取司法鉴定费用,收费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司法鉴定行业组织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第十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司法鉴定人有违反本通则或者所属司法鉴定机构管理规定行为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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