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如果执行错误的,可以执行回转。同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党纪追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执行判决.判决失职罪是指司法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责任或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强制执行...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执行复议裁定书救济渠道是怎样的?你们帮我吗?lt;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执行复议裁定书救济渠道是怎样的?你们帮我吗?gt;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若干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后,应当就是否准许强制执行作出裁定。根据若干解释及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执行复议裁定书救济渠道不服是否准许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不能提起上诉,并且也未规定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这就导致实践中当事人(主要是被执行人)对准许执行裁定不服却找不到救济途径。
罪犯被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而对于是否通知受害者家属,法律未作规定,一般来说是不予通知的。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会依法制作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会将执行死刑的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而且在执行死刑的过程中,同级人民检察院也会派员临场监督,根据需要可以进行拍照、摄像;执行死刑后,人民检察院临场监督人员应当检查罪犯是否确已死亡,并填写死刑临场监督笔录,签名后入卷归档。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一十七条在执行死刑过程中,人民检察院临场监督人员根据需要可以进行拍照、摄像;执行死刑后,人民检察院临场监督人员应当检查罪犯是否确已死亡,并填写死刑临场监督笔录,签名后入卷归档。
执行死刑之前,一定是经过了死刑复核程序的。现阶段的死刑复核均有各省市自治区的高级法院进行。当事人家属提出上诉,必须经过当事人本人的同意。司法实践中,如果当事人同意上诉的,即以当事人本人作为上诉人。当事人不同意上诉的,则上诉不能成立。上诉成立后,法院对于上诉结果并没有义务在死刑执行前通知家属。一般执行死刑事先均不通知。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46人已浏览
113人已浏览
113人已浏览
22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