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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
甲方:xxxxxxx 乙方:xxxxxxxxxx 为支持乙方驻地营房建设,经xx县人民政府同意,甲方在县城南区为乙方提供12.22亩土地,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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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违约责任形式具体如下: 1.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主要适用于拒绝履行和迟延履行的情形。 2.采取补救措施 补救措施适用于不完全履行的情形,其主要方式有: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 3.违约金责任(一般是约定违约金) 违约金是依据合同约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财物。 4.定金罚则 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5.损害赔偿 即赔偿损失,原则是赔偿直接损失。
属于法律行为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房屋拆迁双方的法律行为。协议关系主要有房屋拆迁双方当事人参加,仅有一方当事人,协议关系便不能成立。 法律平等性 房屋拆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是无论当事人双方的经济实力、政治地位如何,不允许任何一方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二是体现房屋拆迁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即一方从对方获得某项权利时,也承担相应的义务。凡显失公正的协议是可撤销的。 合法必须性 协议必须是房屋拆迁双方的合法行为。所谓合法行为,是指按照房屋拆迁法规规定的要求而实施的行为。如当事人的资格,社会组织作为房屋拆迁协议当事人要有法人资格;承办人签订协议要有法人或法人代表的授权证明;委托代理订立协议的要有合法手续;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时,应当出具产权证书、使用权证明等法律文件。凡违反法规规定,采取欺诈手段等所订立的协议都是无效协议。 具有法律效力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表现在其权利依法产生后受到法律的保护;其义务依法产生后,则受到法律的强制。其次是依法订立的协议必须认真恪守,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无权擅自变更或解除。再就是在履行协议中发生纠纷,协议条款便是解决纠纷的主要依据。 双务有偿性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一种双务有偿协议,协议的当事人依据协议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又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
1.要有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违约责任只有在存在违约事实的情况下才有可能产生,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是违约责任的客观要件。违约行为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拒绝履行。合同当事人拒绝履行合同又称毁约,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的情况; (2)不完全履行,又称部分履行,指当事人只履行合同规定义务一部分,对其余部分不予履行; (3)迟延履行,又称逾期履行,指当事人超过合同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的。在合同未定期限的情况下,债权人要求履行后,债务人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也构成迟延履行; (4)质量瑕疵,是指履行的合同标的达不到合同的质量要求。对质量瑕疵,权利人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否则,后果自行承担; (5)不正确履行,是指合同义务人未按合同规定的履行方式履行义务。 2.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当事人违约给对方造成了财产上的损害和其他不利的后果。从权利角度考虑,只要有违约行为,合同债权人的权利就无法实现或不能全部实现,其损失即已发生。在违约人支付违约金的情况下,不必考虑对方当事人是否真的受到损害及损害的大小;而在需要支付赔偿金的情况下,则必须考虑当事人所受到的实际损害。 3.违约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违约当事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只限于因其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其他损失,违约人自然没有赔偿的义务。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对这两种损害违约人都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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