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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的公司资本充实原则一般包括认购担保责任、缴纳担保责任、价格填补责任以及由于资本不实而给公司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损害赔偿责任等内容。 (1...
发起人的资本充实责任一般包括认购担保责任、缴纳担保责任、价格填补责任以及由于资本不实而给公司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损害赔偿责任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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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设立时应在章程中载明的公司资本总额,并由发起人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现在很少有国家严守此项原则。如前所述,我国原来的公司法实行的是严格的资本确定制度,即要求公司资本于公司成立之时全部募足并全部缴足,并要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但现行公司法已经取消了注册资本实缴制及验资机构的验资程序。 2.资本维持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当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我国公司法贯彻了资本维持原则的要义,规定了若干强制性规范以确保公司拥有充足的财产。主要有: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或股东不得退股,不得抽回股本;股票发行价格不得低于股票面值;公司应按规定提取和使用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可视为资本储备,主要用途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经营规模而增加资本;亏损或无利润不得分配股利;公司原则上不能收购自己的股份,也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等。 3.资本不变原则。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资本总额一旦确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变动。实际上资本不变原则是资本维持原则的必然要求。我国公司法主要对公司资本的减少作出严格限制。这些规定有: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须于减资决议后的法定期间内向债权人发出通知并且公告;债权人有权在法定期间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1)实收资本的人账原则投资者以现金投入的资本,应当以实际收到或者存入企业开户银行的金额作为实收资本入账。实际收到或存入企业开户银行的金额超过其再该企业注册资本申所占的份额的部分,记入资本公积。投资者以非现金资产投入的资本,应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收资本入账,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方投入的无形资产,应按该项无形资产再投资方的账面价值入账。投资者投入的外币,合同没有约定汇率的,按收到出资额当日的汇率折合;合同约定汇率的,按合同约定的汇率折合,因汇率不同产生的差额记入资本公积。公司发行的股票,应按其面值作为股本,超过面值发行取得的收入,计入资本公积。涉及到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入的无形资产,按照投资方的账面价值入账。 (2)实收资本增加的核算一般情况下,企业的实收资本相对固定不变,但在某些特定条件下,实收资本也可能发生增减变化。一般企业增加资本的途径主要有三条:一是将资本公积转为实收资本。会计上应借记"资本公积"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二是将盈余公积转为实收资本。在会计上应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三是所有者投入。企业应在收到投资者投入的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固定资产l、"原材料l等科目,贷记l"实收资本"等科目。 (3)实收资本减少的核算企业实收资本减少的原因大体有两种,一是资本过剩;二是企业发生重大亏损而需要减少实收资本。企业因资本过剩而减资,一般要发还股款。有限责任公司和一般企业发还的投资,按发还投资的数额,借记"实收资本",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关于公司法资本维持原则的回答为资本维持原则的基本含义就是指公司在其整个存续过程中,应当保持其实际财产始终处于一定水平之上。1、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依照中国《公司法》第36、201条规定,在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否则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尽管该规定明确禁止抽逃出资行为,但相应的配套责任制度并不健全。其一,仅规定行政与刑事责任,而对抽逃出资股东的民事责任则缺乏规定,不利于对受害者损失的弥补。其二,股东抽逃出资时的相关知情者甚至协助者,如公司的董事,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以及须承担怎样的责任,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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