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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中,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的追究而逃跑的即可以被认定为肇事逃逸。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
2008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五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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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是肇事逃逸: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四)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五)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六)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七)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八)严重超载驾驶的。
肇事逃逸,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如果构成犯罪的,有肇事逃逸情形,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且肇事逃逸要吊销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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