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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登记的条件、程序

2021-01-28
离婚登记的条件、程序  (一)登记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是本辖区的常住居民,即户籍在本辖区内); 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6、当事人须提交双方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两张二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应当一致。      (二)登记程序 1、查验证件和证明材料; 2、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3、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4、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5、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6、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7、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离婚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三)办理时限   证件齐全,符合离婚登记条件,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相关法规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这一规定中未使用协议离婚一词,便却规定了协议离婚的条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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