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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罪既遂的量刑,是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程序、工具应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专业入侵、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一)具有避免或突破计算机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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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程序、工具应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专业入侵、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一)具有避免或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获得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功能(二)具有避免或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控制功能的;(三)其他专业设计入侵、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得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工具。提供上述程序,工具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可以理解为提供了大量专门用于入侵、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的销售专门用于入侵、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金额大的情况下提供的专门用于入侵、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
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故意侵犯国家事务、国防建设、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应当立案。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故意侵犯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和尖端科技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原则上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量刑标准是:犯本罪,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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