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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

2021-06-03
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内夫妻一方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对于一方取得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未明确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费用,目的是对劳动者离职后一段时间内的生活提供一定保障。根据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而确定。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制度包括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两类,并以法定财产制为主。根据《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原则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均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该财产的取得具有特定的人身专属性而属于个人财产。比如,夫妻一方因受到人身伤害而取得的残疾赔偿金,因具有不可分割的人身专属性,应认为一方个人财产。经济补偿金包含有工资性质的内容,但又不等同于工资,其特殊之处在于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来计算,因此具有追溯性和延续性。经济补偿金与人身具有可分性,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相对应时段的经济补偿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对该费用的处理可以比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处理原则,以夫妻婚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发放到夫妻一方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本工作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工作期限补偿部分应当视作婚前财产的延续,作为个人财产处理。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法院认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部分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应为个人财产。离职经济补偿金是基于工作权利的丧失而丧失,并非单纯基于人身关系而产生。离职经济补偿金,不像人身伤害中的残疾赔偿金与人身关系密不可分。但又不同于工作、奖金等劳动报酬,不能简单将其全部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相关法规

《婚姻法》第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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