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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过发手机短信,对他人进行侮辱、谩骂,如并未在公开场合侵犯他人的名誉,也没有公然散布不利于他人的言辞,无法证明该人发短信的行为,使他人的社会认可度下降,则该人的行为虽不道德,但尚不符合法律意义上侵害他人名誉权。因此通过发手机短信,对他人进行侮辱、谩骂,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犯罪;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因此你可以收集、固定证据,起诉手机发短信人。二、关于退伙,比较复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因此如果仅一个合伙人同意,其它合伙人不同意,则不能退伙,否则就要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合伙人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当然也有退伙的法定事由无须承担责任,该事由成立时,可以退伙。
如果只是在网络上进行性骚扰,而没有采取具体行为的,是不会构成犯罪的,但是属于违法的行为,可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有以下行为之一,处五天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的情况较重,处五天以上十天以下拘留,可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在这里发牢骚没有用,现在网络发达,技术先进。如果不涉及个人隐私,公司机密等案件大多公开开庭,虽然摄像比较难,须经同意,但藏个录音很容易。人民监督的力量是很大的。如果您那么恶心这个社会,就更需要您的监督了。把社会中坏分子的丑恶嘴脸都放到网上。让大众来监督,如果人人都这样,法院就样的让您恶心的人就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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